时间:2017-7-2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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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驾驶摩托车飙车危害公共安全的通告

近期,我县城区部分路段摩托车飙车现象较为突出,给自身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追逐竞技。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或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以赌博为目的的摩托车飙车等违法行为。利用摩托车飙车进行赌博,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驾驶拼装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严禁生产、销售拼装的摩托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摩托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摩托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摩托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五、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50%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重处罚,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污损、故意遮挡号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处元罚款,记驾驶人12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50元罚款,记驾驶人2分。

请广大市民和相关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如发现有摩托车飙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可以当场采取摄像、拍照等措施,固定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

清河县公安局

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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