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清河信息港)我们,每天“清河事儿”精选,总有你需要知道和关心的事儿!十多万清河人共选。客服 以上广告为昆仑城宣传片 点击上方蓝字(清河信息港)我们,每天“清河事儿”精选,总有你需要知道和关心的事儿!十多万清河人共选。客服 以上广告为昆仑城宣传片 清河县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为其创新创业提供人事政策保障,有效解决企业人才短缺难题,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改革创新精神,按照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冀社规〔〕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二)兼职创新或在职领办创办企业; (三)离岗创新创业; (四)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第三条从事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人员”),应为全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卫生、教育一线工作人员除外),兼任领导职务的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再以专业技术人员或普通工作人员身份创新创业。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不得从事创新创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须填写《清河县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三方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符合兼职创新或者在职领办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创新创业条件且有意愿的创新创业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创新创业申请,制定具体方案,填写《清河县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申报表》(见附件2),提供创新创业项目书、协议书、可行性报告或其他辅证材料,报本单位人事部门。 (二)单位批准。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签订协议。创新创业人员与事业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创新创业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创新创业期限、创新创业人员的职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报酬与收益分配、发生争议处理方式、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归属、协议终止等。 (四)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清河县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申报表》、创新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半年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清河县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名册》(见附件4)。 (五)公示。事业单位应将创新创业人员名单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规范创新型岗位管理。创新型岗位、流动岗位按照岗位管理规定,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设置岗位时,应明确职责、岗位等级、考核办法和设置时限。 第七条创新创业延期。挂职和参与项目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离岗创业的创新创业人员,协议期满,所从事工作确需延期的,可以续签创新创业协议,协议要一年一续签,续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相关手续按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续签协议、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变更聘用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创新创业终止。创新创业期间或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清河县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终止创新创业申报表》(见附件3),原单位要及时考核其创新创业期间的情况,按原聘岗位安排工作,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聘用总量,再逐步消化。创新创业人员自愿申请调离的,原单位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之日起,与创新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其社会保险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上级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第十条创新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应当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在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可实行绿色通道评审,聘任时可不占本单位岗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计入工作人员总数,核定的绩效工资由县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因创新创业所得收入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本人基本工资2倍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l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基本工资5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2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离岗创业人员,若离岗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办理解聘手续后两年内需要重新到县内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直接选聘。 第四章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事业单位应停发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当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单位保留,继续按原规定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等与原单位在岗同职称人员一致,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三)工伤保险由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创办企业或就职的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失业保险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保留,继续参加原单位失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一致,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创办或就职的企业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住房公积金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由原单位按在岗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其他岗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创新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缴纳参照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创新创业期间的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其创新创业的所在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其他岗位人员在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转为专业技术人员后,可按照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创新创业人员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管理办法,按创新创业协议约定的职责对创新创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创新创业人员每年度应当向原单位报告创新创业情况,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事业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离岗创新创业业绩突出的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比例。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事业单位加强指导,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要积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工作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工作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积极研究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并做好引导和管理工作。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创新创业人员管理,按时办理返回、调离和延期相关手续。督促期满未申请调离或延期人员必须两个月内返回原单位,对既不申请调离或延期,又不返回单位的,单位要按规定作出解聘处理的决定。对单位不按时办理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核,严格监督管理,督导事业单位按时做好创新创业期满人员的相关手续,确保创新创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清河人才 清河信息港客服 商务合作: 赞赏 长按向我转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iOS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转账支持。 中科白癜风黄金周公益援助白癜风是怎样得的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qinghezx.com/qhxhj/2127.html |